Article 17
In force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规范,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逐人答复。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件应当同时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的,其答复件还应当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代表在收到答复件后,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网上办理平台及时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