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市、有关区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流域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河道、水域及桥、闸、水利灌溉工程等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的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非法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水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遗址。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