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发生洪涝灾害后,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心理援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及时修复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毁工程设施。
遇到重大及以上洪涝灾害的,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重建计划,推进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