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永定河流域的防汛期,按照本市有关汛期的规定执行。

汛期前,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防汛责任制,完成抢险队伍组织、物资储备、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宣传动员等防汛准备工作,组织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防汛应急预案要求,明确防汛责任人员,落实防汛避险转移地点、转移路线、抢险队伍、报警人员、报警信号、避险设施、提前转移人员范围。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防汛抗洪相关准备工作。

进入汛期,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河道堤防巡查,开展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的监测预报,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旅游景区关闭、人员避险转移等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