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辖有村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农村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开展农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安全隐患情况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并督促其消除安全隐患。
涉农区的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农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辖有村庄的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将农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有关规定纳入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