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

房屋建筑坍塌或者存在坍塌风险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房屋建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有关规定启动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危及相邻房屋建筑安全的,相邻权利人可以要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配合消除危险。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