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除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外的房屋建筑,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在施工前经全体所有权人依法共同决定,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违反前款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尚未完成整改的,房屋建筑依法转让时,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对受让人进行安全风险提示。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危险房屋用于出租。依法转让、出租房屋建筑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情况等与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相关的事项,如实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