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含附属构筑物)的使用安全管理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不可移动文物、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防、人防、防汛、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配套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