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Chapter 4 创新应用Article 31In force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车辆、人员等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测平台,加强全流程监控,实时动态监测车辆、人员、网络等运行情况,定期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及其他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提升车辆安全运行能力。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