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主要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通报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中需经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会议集体研究。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