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中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一)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方面的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查研究报告;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四)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六)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其他应当通报并公布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