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受质询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的机关,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出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出质询案。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