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本行政区域的工作重点,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