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6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国有资产和政府债务的审计工作,并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改和处理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