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同时将决算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决算数与预算数、上年决算数作比较,并作出相应说明。同时,提交本级各部门的部门决算草案和重要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决算报告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和财政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重点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