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永定河流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按照防洪规划要求加固堤防、围埝、隔埝等,建设必要的进退洪设施,确保行蓄滞洪功能。

在蓄滞洪区内进行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防洪的要求。禁止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