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口岸查验机构根据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结合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省口岸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和公布。省口岸发展规划需要进行重大功能调整时,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编制省口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省口岸发展规划应当服从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机场、铁路、公路、港口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口岸建设开放需求提出列入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的口岸开放项目建议,征求有关口岸查验机构意见后,由州(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申请列入省口岸发展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