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口岸及其周边道路、仓储、堆场等设施的建设管理,加强集疏运协调配合,治理口岸拥堵,保障进出畅通。

边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毗邻国家相应行政区域地方政府的联络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口岸跨境集疏运问题,协同保障边境口岸的运行通畅。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