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口岸开放与建设、运行与发展、通关服务优化、环境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公路口岸、铁路口岸。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