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先行作出缓收案件诉讼费用的决定,待案件审结时根据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受援人诉讼费的减免。
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并不再要求受援人提交减免费用的申请。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依法调查取证和查阅、调取、复印相关资料的,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免收或者减收相关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