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金融、交通、司法行政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提升航运服务业能级,开展船舶运输、船舶管理、船员服务、航运交易等业务创新,探索可转让货物单证等航运金融工具应用,丰富航运保险产品供给,提高海事仲裁、航空仲裁等航运仲裁专业化水平。

市交通、口岸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业务。根据国家授权,符合规定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可以利用其全资或者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在洋山港和国家规定的国内港口之间,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

本市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国际航行船舶绿色燃料替代的保税加注试点,推动液化天然气、高低硫混兑燃料油、生物燃料油、绿色甲醇、绿氢、绿氨等新型燃料的应用和规范管理。

交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国际航行船舶药品和医疗器械补给供应制度,优化港口补给综合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