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State Council
- Promulgated
- November 9, 2025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9, 2025
- Articles
- 14 articles
(1993年8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24日外交部发布 2025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1号修订)
为国徽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人员印制其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外交部部长、国家和政府的特使,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外交部副部长、部长助理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根据需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外事工作的内设机构;
(二)外交部有关内设机构、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三)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负责外事工作的内设机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五)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六)国家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机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具有护照性质的证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身份证件;
(三)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信使、领事信使的有关证件和外交邮袋、领事邮袋封印;
(五)外交部及其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领事认证书、附加证明书等;
(六)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出具的公证书、领事认证书、婚姻登记证、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等;
(七)外交部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华设立的总部或者代表机构的人员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颁发的有关证件;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外国驻华领馆的人员和常驻当地的外国新闻机构颁发的有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