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危货站(场)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危货站(场)外的停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