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道路和管线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对同步通行机动车的临时道路实施硬化、洒水和清扫;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实施路面挖掘、切割、铣刨等作业时,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城市道路两侧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四十八小时内恢复原貌;

(五)清扫施工现场和路面基层养护期间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