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土石方作业阶段应当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达到作业区扬尘不扩散到界外,施工现场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二)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拆除时应当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对楼层、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