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邵阳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监督和指导;武冈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武冈市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实施、公众参与的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武冈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古城保护中心)承担。
武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的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居)民做好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