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设备出现损坏,承租人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修缮。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也可以按出租人的要求自行修缮,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商定。

对出租的公有房屋修缮,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