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公有房屋产权人依法享有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