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在已批准的征收范围内的;

(五)严重损坏,影响居住、使用安全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公有房屋。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