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依法给予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监督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