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通过现场察看和同群众座谈、个别交谈等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接待代表,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参加统一安排的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对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可以邀请代表参加。有关机关、组织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交办机构,并及时向代表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