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或者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或者协助下,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应当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代表小组并参加活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小组活动。

每个代表小组应当推选一至三名代表为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制定小组年度活动计划,主持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年度活动计划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明确活动次数、活动方式和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