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规定,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大型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