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本市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监督问责机制,对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的审计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