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本市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时,应当广泛听取民营经济组织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充分听取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意见;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保持连续性、稳定性。除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外,不溯及既往。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