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推进民营经济政策研究制定,开展民营经济发展运行分析,建立信息发布、决策咨询和综合服务平台,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经济信息化、商务、财政、科技、市场监管、地方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