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本市依法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实施以下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行为:

(一)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二)限定保证金形式,或者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

(三)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限定供应商、投标人资格;

(四)通过设置与履行合同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纳税额和明显超过政府采购项目要求的业绩等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和服务,作为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和招标信息,妨碍供应商、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七)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