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三)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