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充电;
(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自连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充电;
(三)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城镇居民住宅区电梯轿厢;
(四)在城镇居民住宅区的住宅内为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充电;
(五)在居民自建房的经营性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充电;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充电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派出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报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