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宣传;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配合充电设施施工单位、供电企业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督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主体、产权人、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加强日常巡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依法及时劝阻、制止、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没有物业服务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