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确保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要求,并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者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定期维护保养充电设施,及时拆除弃用或者报废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消除充电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