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城区蚊虫治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10,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7 articles
(2025年8月28日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蚊虫,是指双翅目蚊科中以雌蚊吸血、传播疾病为主要特征的昆虫,其生命周期包括卵、幼虫、蛹和成虫四个虫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定期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进行环境治理,消除蚊虫孳生地。
卫生健康部门主管蚊虫治理工作,加强蚊虫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群众自觉防治意识,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蚊虫防治工作,并适时公布蚊虫防治分区、分类信息以及相关防治工作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蚊虫治理相关工作。
建成区及其周边三公里范围内的积水坑、水塘、湿地、季节性人工水体的管理单位作为蚊虫治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清除淤泥和芦苇杂草、连通水系、填埋等方式,消除或者减少蚊虫孳生地。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做好居民小区垃圾清运、绿化修剪、积水清理,配合开展蚊虫治理工作。
蚊虫治理责任单位在湖泊、水塘等自然水体,以及公园广场中的季节性人工水体,可以依法采取投放蛙类、鱼苗、泥鳅、蜻蜓虫卵等生物手段,预防或者减少水体区域蚊幼孳生。
鼓励单位和家庭配置纱门纱窗、诱(灭)蚊灯等防蚊灭蚊设施,合理使用蚊香、蚊虫驱避剂,做好单位和个人防护。
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化学防治时,应当按规定合理确定防治频次、方法和时间,科学、安全、依法规范用药;在居民小区开展防治时,应当提前通知并合理安排药物喷洒时段,减少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在公园广场、居民小区、道路两侧等公共绿地实施药物喷洒后,应当通知公共绿地管理者三日内不得进行绿化浇水,避免影响药物灭蚊效果。
专业服务机构对地下管井实施化学防治时,供热、给排水等单位应当配合。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蚊虫孳生地治理纳入城市更新行动,委托专业监测机构开展蚊虫密度监测和蚊虫种群抗药性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蚊虫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