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