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也可以退回提案人作其他处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