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附有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立法指引、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书面反馈材料、立法依据等相关立法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
(二)主要内容;
(三)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及理由;
(四)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和职权划分等重大问题、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五)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论证、听证情况;
(六)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七)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情况。
立法指引应当包含法规草案各条款的立法目的、理由、依据和参考等详细说明。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报送的相关材料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应当补充完善。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