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落石危险区及危岩区取土、挖砂、采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炼山、擅自全垦整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