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北之江流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与所在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工程建设标准应当符合所在地水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要求。相关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科学论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被禁止。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北之江流域内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废水和污水排放、旅游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等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涉水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评价或者论证。

在北之江流域河流、湖泊、水库上进行水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由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查。

在北之江流域河流、湖泊、水库岸线界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等手续时,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