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健全并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推进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

(二)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公共文化产品创作、推广、宣传,依法查处文化市场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三)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和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校园,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村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毁损侵占绿地、私搭乱建、噪声超标、污染水体土壤空气等违法行为;

(五)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标识标牌、技术监控设施建设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六)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就医环境;开展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公民健康素养;

(七)市场监管、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配合,规范行业文明服务,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八)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净化网络环境,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九)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志愿者组织管理,推进移风易俗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依法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和网络安全等违法行为,依法制止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