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研究处理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卫生健康、自然资源、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