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历史建筑,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

(二)能够较完整真实地体现地方、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三)建筑类型、空间形式和建筑艺术独具特色。

历史建筑依法确定后,其原权属关系不变。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